5、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出售
19.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倡导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付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20.债务人倡导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不承认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倡导。
21.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2.还款条所记载事情与借款合同不具备充分一致性,则很难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3.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依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4.在可确认债权出售真实性的首要条件下,债权受叫人向债务人作债权出售的公告发生债权出售的法律效力。
6、时效、管辖与证据
25.出借人起诉时超越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倡导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
26.出借人提供的具备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7.可依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常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28.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备管辖权。
29.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测试结果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